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培养单位在来华留学生教育中的主体作用,进一步提高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和《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及我校来华留学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稳步推进、适度发展、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的原则,来华留学生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来华留学生工作,协调解决来华留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来华留学生教育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来华留学生是指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各类进修生及交换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行“部门服务管理、学院教育培养”的来华留学生工作机制,推进中外学生在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全面趋同,提供平等一致的教学资源与管理服务,保障中外学生的文化交流与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和学院参照国内学生管理模式,按照职责分工,将来华留学生教育工作纳入各自的整体工作和规划中。

(一)国际合作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作为来华留学生日常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招生、生活管理、涉外管理和汉语类课程教学,协助学工部和研究生院评定和发放留学生奖学金等工作。

(二)教务处、研究生院按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来华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落实来华留学生教学工作,安排和下达来华留学生教学任务。

教务处作为本科层次来华留学生教育培养及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二级学院制定本科层次来华留学生人才培养方案、开展相应的人才培养、学士学位资格审查及学位授予等工作。

研究生院作为硕士层次来华留学生教育培养及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二级学院制定硕士层次来华留学生人才培养方案、开展相应人才培养、硕士学位资格审查及学位授予、遴选硕士生导师、打通各专业限制统筹指派硕士生导师等工作,并依据《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来华留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审定、发放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等工作。

(三)二级学院作为来华留学生教育培养和教学管理工作的主体,负责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派任课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等相关人才培养的具体工作。

(四) 学工部负责来华留学生的住宿保障和宿舍管理,按照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的配备比例配备来华留学生专职辅导员,依据《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来华留学生住宿管理规定》与国际合作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共同管理来华留学生,并依据《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来华留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审定、发放来华留学本科生奖学金。

(五)团委负责审批来华留学生校内非政治性联谊团体,指导其在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活动,并对其进行监管。来华留学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成立来华留学生团体和开展活动。

(六)保卫处负责来华留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保障,根据《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来华留学生安全管理办法》与国际合作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和二级学院协同开展法律法规宣讲普及和安全教育,按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来华留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处理突发事件;来华留学生因违法犯罪行为被有关政府机关依法处理时,保卫处、国际合作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和来华留学生所在学院应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七)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来华留学生医疗与健康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

(八) 人事处负责制定与实施来华留学生教育教学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加强双语教师培训,在安排教师出国进修培训方面加大承担来华留学生教育教学二级学院教师培训力度;规定承担留学生教育的学院教师参加出国学习或培训一年以上的(含一年),回国后应为留学生独立开设不少于一门英文授课课程。

(九)财务处负责来华留学生相关费用收缴,保障来华留学生专项活动等经费落实到位。

第三章 激励政策及经费管理

第六条 为高质量完成来华留学生的培养工作,发挥二级学院培养来华留学生的积极性和主体作用,学校应在工作量、办学经费、人员配备、场地配置等方面向培养学院倾斜。

第七条 单独成班全英文授课的来华本科留学生和硕士留学生班级,其教学工作量在现有工作量计算公式(汽院发〔2017〕43号和〔2019〕63号)基础上乘2核算至各二级学院,学院可进行二次分配。

第八条 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指导工作量按照指导每生30个(研一)/105个(研二)/105个(研三)标准核算。

第九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分别参照专业综合试点改革和学位点申报建设标准,按照120个/年下发社会工作量至来华留学生所在学院,二级学院可进行二次分配。

第十条 各类来华留学生的收费标准由财务处根据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拟定,备案公示后执行。

第十一条 来华留学生的教育培养费用由各二级学院参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本科教学运行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来华留学生专项活动经费,国际合作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依据《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来华留学生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来华留学生工作实绩进行考核,成绩突出将予以奖励,奖励实施方案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制定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并采取措施大力提高教师的全外语授课能力,对参与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的教师、辅导员在评优评先、晋升职称等方面给予倾斜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尊重来华留学生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来华留学生应当遵守我国政府关于宗教活动的有关规定以及《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来华留学生宗教信仰管理实施细则》,在读期间严禁从事任何形式的宗教聚会或传教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来华留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一般不组织来华留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十七条 来华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照《高等学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来华留学生应按时交纳注册费、学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对未按照规定缴费的,应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予以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十九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来华留学生须购买在校学习期间的“来华留学生综合医疗保险”,来华留学生合法居留许可时间等于有效保险时间。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将予以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