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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外籍教师(专家)聘请及管理办法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聘请外籍教师(专家)工作,充分发挥外籍教师(专家)在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2017〕36号)及《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请外籍教师(专家)是学校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科研合作和高素质人才培养计划。
第三条 聘请外籍教师(专家)应严格遵循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在工作中加强计划性,防止盲目聘用,凡可由我校教师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一般不聘请外籍教师(专家)担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自行聘请、经湖北省外专局批准来校工作的外籍教师(专家);教育部获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外方合作学校派来的外籍教师(专家)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聘任程序
第五条 聘请条件
(一) 拟聘外籍专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和副教授以上职称,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有得到同行公认的学术成就。专家本人愿意在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联合培养研究生等方面与学校合作。
(二)拟聘外籍教师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 60岁以下。专业类外籍教师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并有2年以上教学经验;语言类外籍教师原则上应从事其母语国语言教学,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教学经验或在国外接受过语言教学培训并持有专业证书,能够按照聘请单位要求承担外语教学工作。其中,取得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或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的、或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教学证书的,可免除工作经历要求。
第六条 聘请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根据需求物色人选,于每年3月15日或10月15日前制定下一年度聘请外籍教师(专家)计划(以下简称聘外计划),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外籍教师(专家)聘请计划表》(附件1),根据聘外目的交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定,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报学校批准。
(二)人事处、国际合作交流处及二级学院一起组织面试、确定人选及工资待遇,二级学院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拟聘外籍教师(专家)情况表》(附件2),交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定后,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报分管国际合作交流工作的校领导批准,与外籍教师(专家)签署相关聘任合同。
(三)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办理外籍教师(专家)来校签证及居留许可等相关手续,二级学院应予以协助。
第七条 解聘
如出现下述情况,可与外籍教师(专家)解除合同;
(一)在聘任期间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的;
(二)不能按期、按质、按量的完成教学任务,经聘请外籍教师(专家)的二级学院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三)有反华言论,侮辱、打骂、体罚、威胁、勒索学生行为的;
(四)不接受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的;
(五)连续病假30天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六)出现其它违约情况的。
第八条 续聘
(一)外籍教师(专家)在聘任期间工作努力,教学效果好,为我校科研、学科等建设做出贡献的,可为其办理续聘手续;
(二)需续聘外籍教师(专家)的二级学院,应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提交外籍教师(专家)合同期内的教学评价报告和延聘申请,报国际合作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三)经审批同意续聘的外籍教师(专家),在合同到期前二个月签署新的合同,并由国际合作交流处为其办理工作及居留相关证件的延期手续。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九条 二级学院负责向外籍教师(专家)介绍相关教学制度、人才培养目标、教学组织、教学计划和教学中的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
第十条 二级学院负责妥善安排外籍教师(专家)的教学时间。根据他们所授课程门类及工作性质,专业类课程每周授课时数一般不少于12学时,语言类课程不少于16学时(注:不含计划内的课外辅导与答疑),并在与外籍教师(专家)的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为每位外籍教师(专家)指定一名合作教师,负责协助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合作教师的具体工作任务参见本办法附件3。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应在外籍教师(专家)开始上课前制定教学计划、使用教材及参考资料,提前通知外籍教师(专家)做好准备,并向其提供教学科研必需的打印设备和纸张、图书、参考资料、工具书和教具。
第十三条 学校可接受外籍教师(专家)主动赠送的教学用图书、资料、电教和试验设备等。鼓励外籍教师(专家)引进国外先进的教材和视听辅助材料等。外籍教师(专家)所推荐的教材,凡符合我国法律规定而又有利于教学的,应尽量采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尊重外籍教师的宗教信仰及风俗习惯,但不允许外籍教师在校园及教育教学中进行非法宗教活动及政治活动。外籍教师在教育教学中,要严格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规的言论,不得从事传教活动。如有违反者,一经查实,给予解聘处理。
第十五条 外籍教师(专家)的工作要求见本办法附件4。对工作成绩显著者,学校将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教学表现不良者,给予批评教育;教学态度不好,不能完成教学任务,经劝说无效者,二级学院有权向国际合作交流处建议辞退。
第十六条教务处、研究生处和二级学院按照学校质量监控要求对外籍教师承担课程进行教学质量评估。二级学院应向外籍教师(专家)通报考核结果并对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意见。考核结果作为外籍教师(专家) 延聘或提高工资标准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要为丰富外籍教师(专家)的业余文化生活创造条件。鼓励外籍教师(专家)与学校师生正常友好交往。外籍教师(专家)可自愿参加二级学院组织的各项文娱、体育活动。
第四章 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 每学期末二级学院汇总外籍教师(专家)周学时工作量、总工作量及教学质量评估结果上报国际合作交流处。
第十九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根据学校与外籍教师(专家)签订的合同,核查合同执行情况,并报人事处。
第二十条 人事处根据二级学院合同执行情况按照每学期外籍语言课教师(专家)总课时数的30%标准或外籍专业课教师(专家)总课时的40%标准年终向二级学院发放工作量绩效。
第二十一条 若外籍教师(专家)完成的总课时不足合同总课时的80%,则扣除二级学院不足部分课时对应的工作量绩效。
第五章保密和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引进境外人才计划、工作部署、引进渠道、各类人才资料属于内部机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三条 外籍教师(专家)在我校工作和访问期间,有关部门应对国家核心机密和技术妥善做好保密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聘请外籍教师(专家)计划申请表
二级单位:
附件2: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拟聘外籍教师(专家)信息登记表
Form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for Foreign Teacher
附件3:
二级学院指定的合作教师工作要求
1.向外籍教师(专家)介绍二级学院的基本情况并对其制定课程计划,课程安排,备课等给予一定的指导;
2.与教务处和二级学院协调安排外籍教师(专家)的课程,并将课程表及教材在开课前一周送给外籍教师(专家);
3.协助并指导外籍教师(专家)征订教材;
4.协助外籍教师(专家)安排请假、调停课等事项;
5.协助外籍教师(专家)录入成绩;
6.了解外籍教师(专家)的教学要求,确保其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化;
7.每周应至少跟班听课一次,反馈外籍教师(专家)的教学效果,收集和积累外籍教师(专家)的讲课资料,听课、教学效果记录及外籍教师(专家)的讲课资料等相关材料交教务处及所在学院存档;
8.其他教学事项的协助工作。
附件4:
外籍教师(专家)工作要求
1.外籍教师(专家)应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每学期开始后的两周内,要结合本人开设的课程,向所在教研室提交书面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完成方案中确定的各项内容。学期结束前,应对实施的情况做出书面总结,并提出改进教学的建议和措施。
2.外籍教师(专家)应对学生严格要求,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主动征求学生对教学的意见,认真布置和批改学生的作业,努力做好课外辅导答疑工作。外籍教师(专家)应做好学期结束时的课程复习和考试准备工作,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地主持学生考试,评分评语要力求准确、客观。
3.外籍教师(专家)应参加二级学院组织的各类以教学、科研为内容的业务学习、学术会议、专题讨论活动。二级学院应鼓励外籍教师(专家)在我国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4.外籍教师(专家)应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期中,不可随意调课,如有特殊情况,须报请二级学院领导及教务处批准,上课应不迟到,不早退。
5.外籍教师(专家)因故不能上课,应办理请假手续,事假三天以内须经二级学院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须经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请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处及主管教学和国际合作交流工作的校领导批准。请病假须有医疗部门的病休证明。事、病假期间的待遇,按有关合同或协议中的条款处理。不得利用教学时间外出旅行和参观、游览。
6.外籍教师(专家)在课堂上不宜讲授与课程无关或关系不大的内容,不可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活动。在教学中,面对外籍教师(专家)在政治观点上的分歧,有关部门应区别不同情况和性质,妥善处理。原则上可正面阐明我方观点,但不要强加于人;对有意攻击、挑衅性政治问题应当批驳,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7.严禁外籍教师(专家)私自在外打工、兼职。违者将按国家外专局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有关条例予以处罚。
8.外籍教师(专家)在节假日可持有效签证及居留许可证,前往中国政府规定的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不得进入非开放地区。
9.外籍教师(专家)在聘任期间,出外旅游,须提前一周报二级学院批准,并在国际合作交流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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