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科研业务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业务会议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7]50号)和《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鄂财行一发[2016]5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纵向科研经费(含校基金)举办(含主办、承办)的各类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项目验收结题会等。  

横向科研经费举办的会议可参照本办法,取消相关审批程序,综合定额的标准适当放宽。  

第三条 各科研项目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会期,规范会议费的管理。  

第四条 会议的举办应根据会议内容和性质,确定会期、规模,按规定流程审批:本地(十堰市城区)举办的会议由所在学院审核后,科技处审批,超过30人或异地举办的会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会议费的开支应在项目批准的会议费预算额度和标准内。  

第六条 会议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会议场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各科研项目召开会议应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七条 举办会议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文具、医药费等;国际会议可开支同声传译翻译费、同声传译设备租金费用。  

前款所称交通费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八条 举办科研会议的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  

(一)国内会议综合定额标准为600/人·天,其中住宿费350/人·天、伙食费150/人·天、其他费用100/人·天。  

国际会议综合定额标准为750/人·天,其中住宿费450/人·天、伙食费150/人·天、其他费用150/人·天。  

(二)综合定额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文具、医药费等。  

(三)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项目应在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四)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会议,总额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  

(五)确因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代办会议的,需签订委托合同,会议费在规定标准内报销。  

(六)下列费用纳入会议费预算,但不计入会议费综合控制定额,从相应的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  

1.会议代表旅费。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旅费,原则上回单位报销。对确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参照我校职工同类标准报销,但不发放出差补助。  

2.参会专家人员费用。根据工作需要,可向邀请参会专家方方咨询费、讲课费、劳务费。  

3.文献出版费。根据会议要求,会议整理出版论文集的出版费。  

第九条 各项目在会议开始前可办理会议费借款手续。借支会议费应提供会议通知(包含会议议程)、会议审批表、借款单等材料,如举办国际会议,还需提供有关批准办会的文件。  

第十条 各项目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汇总各项资料和票据,填写会议费报销审批单,统一办理报销手续,并一次性报销完毕。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  

(一)会议通知(包含会议议程);  

(二)举办会议审批表;  

(三)会议费报销审批表;  

(四)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如无法提供签到表,可提供参会人员名单、联系方式);  

(五)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发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委托协议(合同)等资料;  

(六)如举办国际会议,需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七)其他相关说明及材料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含校基金)支出会议费应当按照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二条 会议举办及承办者对会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项目办会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不摆花草,不提供水果,一般不制作背景板。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会议费的直接责任人,对会议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二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举办的纵向科研项目(含校基金)业务会议承担审批责任,对涉及的经济事项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对学校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单位,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和财务处负责在各自业务范围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