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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2026-03-10 15: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汽院发〔2017〕14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学籍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校与国外高校实施合作培养、经教育部批准备案的本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是指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录取到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相关专业,按学校规定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四条 颁发我校文凭和外方文凭的项目学生注册国外教育机构学籍的时间、程序依据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的约定进行,并在网站、招生简章等渠道发布。

第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根据合作办学协议约定,可选择以下学习模式:

(一)全程国内培养(4+0模式)

学生完成国内全部课程并达到中外双方学分要求,且符合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按合作办学协议约定,申请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国外合作院校学位证书。

(二)分段培养(如2+2、3+1模式等)

1.国内阶段依据本年级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习,国外阶段按合作院校要求执行。

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修完国内学习阶段所要求的学分后,满足国外合作大学的语言和学术要求,可由学生本人申请,由二级学院、教务处和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批后,进入国外合作院校学习。

3.获得国外学位证且符合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4.未能获得国外学位证但符合本校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前,应办理保留学籍的手续,在国外合作院校完成学业后,应办理复学手续,方可进一步申请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进入国外合作院校学习后,因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继续国外学业,在修业年限内需返校继续完成学业者,需由本人申请复学,经所在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可回到本项目继续学业。

第八条 中外合作项目专业学生不得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对于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因各种原因停办的,可按照以下方案进行分流:

(一)转专业至其他项目。符合学校转专业条件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院考核、学校审定,可转至其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国际教育课程项目专业。

(二)按原项目的培养方案执行。对于因项目停办不再开设的课程,经学生申请、学院认定、教务处备案后,学生在专业负责人的指导下,可改选校内各年级专业的合适课程修读。

第三章  学费

第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的学费缴纳,按照以下几种情况执行:

(一)中外合作项目学生在国内学习期间,按照该中外合作项目获批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二)学生转专业至其他中外合作项目专业,按照新转入专业获批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在国外合作院校就读期间,按照国外合作院校学费标准缴纳学费,我校不再收取学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管理规定未尽事宜根据学校相关文件及具体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 本办法由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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