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17号)及《十堰市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实施方案》(十办发〔2013〕21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由国家、地方政府、学校或其它机构提供全部或部分经费资助,赴国(境)外访问、研修或从事其它学术交流活动者,均为“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以下简称出国(境)人员。
以上所涉及的学校经费资助包含学校行政事业经费、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及个人课题经费等提供的资助。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确因工作需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按照精简节约的原则组团或选派人员,并根据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规定的内容执行公务,不得擅自绕道或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严格控制一般性的考察和访问,严禁借机公费出国(境)旅游。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其他出访主要指一般性的中外校际工作交流和考察。
第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应视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一般性的工作访问和考察出国(境)每次不超过三个国家(地区),在外停留时间(含抵、离境当天)不超过10天,出访两国不超过8天,1国不超过5天。应严格按任务批件规定的在外停留时间执行公务。
第六条 以访问或考察为主要目的的团组人数控制在6人以内。
第七条 两个及以上厅级干部不能同团出访,也不能同时或在半年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
第八条 出席各种国际学术会议,需提交会议论文。对国际组织召开的一般性年会和各类研讨会、招商会等活动,事先应认真了解情况,凡无与会价值的,均应婉拒。
第九条 因公出国(境)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
第三章 编制计划
第十条 要科学制定因公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等各种出访的年度计划,校属各单位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交下一年度的因公出国(境)访问计划及经费预算,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汇总后提交学校审批。学校严格按计划派出因公出国(境)团组。
校内获批的出国(境)团组应至少于计划出访前3个月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交出国(境)申请及相关材料,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向湖北省外办报批。
第四章 审批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校内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因公临时出国(境)者,需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上符合出访国使领馆要求的外方邀请函原件、复印件和中文翻译件、境外日程安排表及国际会议录用的论文及中文摘要等相关材料,交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审批签字盖章。
2.申请人将《申请表》及以上提及相关材料交出国(境)经费主管部门审批签字盖章;
3.在校普通教职工由人事处审批签字,具有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由组织部审批签字盖章;
4.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申请人,所录用论文及中、英文摘要由科技处审核签字盖章,论文及摘要不能涉及国家机密。
5.申请人将审批签字并盖章的《申请表》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涉及的材料送交国际合作交流处;
(二)学校审批及上报
1.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批签字后将申请材料提交分管出国经费副校长及分管外事副校长审批签字,并在学校公文系统公示后,行文上报省外办审批处,申办任务批件,并办理因公护照或通行证。
2.参加国家各部委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等组团出访者,应先提供组团单位组团通知、组团单位上级部门的出国(境)任务批件原件,以及向省外办发出的征求意见函原件,按照校内申报及审批程序申请,获得批准后,再进行后续手续的办理;
3.参加本省跨单位组团出访者,应先提供组团单位组团通知,按照校内申报及审批程序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由组团单位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校外审批程序
(一)厅级干部出访,由学校向省政府提出书面请示,请示经省外办受理并提出审核意见后,送省有关领导审批。获批准后,由省外办出具省政府任务批件或确认件;
(二)处级及以下人员出访,由学校行文向省外办申报。
第十三条 出国(境)行前教育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出国(境)前,要学习有关涉外安全守则,接受国际合作交流处的出国(境)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 出国(境)回国材料验收程序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归国后,须在7天内将因公护照(通行证、赴台证)送交到国际合作交流处;须在15天
内提交出访日志和公务影像资料、并就出国工作、活动情况、访问成果、存在问题和建议及在外遵守外事纪律等情况写成书面总结报告,送交出国经费主管部门和国际合作交流处。国际合作交流处按有关规定统一保管因公护照、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出访日志和总结报告等。出国(境)人员需交齐出国(境)材料后,方可凭《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因公出国(境)人员验收单》(见附件2),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人员出国(境)手续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含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政府间奖学金项目),可按相关要求使用普通护照出国。出国(境)手续的办理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严禁使用普通护照或通行证出国(境)。违反规定者,学校将根据上级部门相关精神作出严肃处理,并追究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的管理责任。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汽院外事〔2015〕17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件:1.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
2.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材料验收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