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二级单位于11月30日前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交下一年度的组团出访计划
(参加本省跨单位组团出访者,应先提供组团单位组团通知;参加国家各部委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等组团出访者,应先提供组团单位组团通知、组团单位上级部门的出国(境)任务批件原件,以及向省外办发出的征求意见函原件)
2,国际合作交流处将出访计划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
3,出访者于离境前3个月将《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外方邀请函原件复印件和中文翻译件、境外日程安排表及国际会议录用的论文及中文摘要(经科技处审核签字盖章)等材料经所在单位领导、经费主管部门领导、人事处(普通教职工)/组织部(具有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领导审批签字盖章后,交国际合作交流处
4,国际合作交流处将上述材料提交分管出国经费副校长及分管外事副校长审批签字
5,国际合作交流处进行校内公示、报省外办办理任务批件和因公护照或通行证
6,国际合作交流处对出访者进行出国(境)行前教育
7,出访者归国后7天内将因公护照(通行证、赴台证)送交到国际合作交流处; 15天内将书面总结报告,送交出国经费主管部门和国际合作交流处
8. 出访者到国际合作交流处办理材料验收,凭《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因公出国(境)人员验收单》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详情请见汽院发〔2015〕171号《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