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因公出国>>政策规定>>正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通知
2024-04-03 19:01  


校属各相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工作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因公出国(境)工作的事后管理,根据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印发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收缴管理规定的通知》及《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汽院发〔2018〕164号),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加强安全教育 防范违规违纪

1.进一步加强行前教育。出国(境)前,团组成员须在保卫处指导下,认真学习并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因公出国(境)人员信息登记表》、并接受行前教育对照条款加强自我约束,防止发生违规违纪问题。

2.出国(境)团组回校后一周内,须前往保卫处填写《出国(境)人员归国回访记录表》,对在外期间遵守纪律、完成任务情况予以确认。

二、规范计划填报 强化出访纪律

1.校属各单位根据国际合作交流处发出的通知要求,提交下一年度的因公出国(境)访问计划及经费预算,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汇总后提交学校审批。学校严格按计划派出因公出国(境)团组。

2.未纳入学校出国(境)计划的出国(境)任务,又确需临时出访,应提交申请,说明未列入出国(境)计划的原因及出国(境)必要性,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报经费主管部门及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国际合作交流处才能协助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因公报批及护照签证流程繁琐,原则上应至少提前3个月(赴港澳须提前2月)提出申请。

3.因公出国(境)人员出国前一周到我处申领公务普通护照(通行证),并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因公证照收缴领用登记表》(见附件);

4.因公出国(境)人员须严格按照预定的计划方案开展工作,不得随意延长在外停留天数。严禁前往未报批国家,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5.因公出国(境)原则上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确有需要时,须主动提交文字说明,报所在单位和学校批准。

6.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出国(境)执行任务人员必须在出国任务批件期限内提出申请,交本单位及经费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将情况说明上报省外办。

7.因公临时出国(境)实行校内公示制度,公示期结束后,方可办理向省外办报批手续。

三、规范材料验收 加强事后管理

1.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回国后七日内须将公务普通护照交回国际合作交流处由专人保管。

2.公务普通护照如有遗失,应立即上报国际合作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向省外办申请护照注销,并协助解决相关问题。

3.不允许同时持公务普通护照和个人普通护照出访。如有违反,自行承担后果。

4.出国(境)人员须在出访结束后15日内将出访日志及出国(境)工作总结报告按照撰写要求报送国际合作交流处,并由国际合作交流处组织校内公示。

5.对逾期不交公务普通护照、出访日志及出国(境)工作总结报告者以及未经批准携带配偶和子女出国(境)者,国际合作交流处将在适当的范围内对其予以通报批评,并将影响今后的出国(境)办理。

6.因公赴港澳台通行证参照以上执行。

 

 

 

     国际合作交流处

                            201910月24日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 电话:0719-8241102 传真:0719-8238444

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车城西路167号 邮编:442002 邮箱:iceo@huat.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