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费用的开支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展开,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文件(财行〔2013〕516号)和《湖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的界定:指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公派出国留学、由本校或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赴国外访学、考察、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及长、短期培训的人员(含参加国家留学基金委和湖北省教育厅组织的出国留学和短期培训项目人员)。
第三条 各单位在保证正常国际学术交流的前提下,应严格控制临时出国(境)人员的数量,防止公务出国(境)福利化。
第二章 出行路线及交通工具
第四条出国(境)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机票款(包括外航机票款)在国内以人民币购买,购票时必须取得与实际支付价款相符的专用发票及电子客票行程单方可作为报销凭证,报销金额以专用发票额为准。
第五条 出国(境)人员乘坐国际班机、国际列车及海上航线的标准:校级职务人员(指正/副厅级领导)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三章 伙食费和公杂费标准
第六条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的伙食费和公杂费(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项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出国(境)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均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境)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三)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约。
第七条 伙食费、公杂费等标准,按财行〔2013〕516号文件执行,具体标准参见附件。
第四章 住宿标准
第八条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的住宿费,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住宿费标准按财行〔2013〕516号文件执行,具体标准参见附件。
第五章 其他费用
第九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代理组团,由学校支付总包费用的出国(境)人员,除组团单位对总包费用列明开支范围外,国(境)外期间原则上学校不再发给或核报其他费用。由国(境)外机构提供出国(境)经费的人员,均按此办法办理。
第六章 出国(境)费用报销办理
第十条 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应先由国际合作交流处编制费用预算,报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批准方可执行,该预算为出国(境)费用报销的重要凭据。回国报销费用时需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并由经办人签字。所有国(境)外报销单据须先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财务处方可审核报销。
第十一条 下列开支不予报销:
(一)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开支;
(二)无原始单据的开支;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国(境)外活动路线、增加出访地点和延长出访时间的开支;
(四)属于不应该负担的开支或因私发生的开支。
第七章 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确需赠送或宴请的,应事先连同出国(境)活动计划一并报批。其中,礼品赠送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和物品;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第十三条各部门要加强对出国(境)人员执行财经纪律的教育,对出国(境)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不正当所得必须全部以外币退赔,所购物品一律交学校或按国内市场价收取人民币,并依照学校有关违反财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罚款。
第十四条学校各级领导应做执行制度的典范,严格审核各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从严掌控经费预算的开支情况,杜绝一切违反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的事情发生,防止因控制或审查不严导致学校经费流失,特别注意虚报、瞒报费用以及利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的行为,否则,一经查出,即处以虚报费用的三倍以上罚款,情节特别恶劣的,将以严重违纪行为按照学校相关制度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我校《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因公出境或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汽院院发〔2013〕100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件: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办公室
2014年6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