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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教师出国研修管理规定
2024-04-03 18: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教师出国研修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及制度化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本校教职工参加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湖北省高校教师国际交流项目以及学校自派出国研修项目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选派项目

第三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选派的项目包括:国家公派访问学者项目(含博士后项目)及地方合作项目。

第四条 湖北省高校教师国际交流项目。

第五条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及教学工作等实际情况,自行选派的教师出国研修项目。

第三章 选派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应为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教书育人,有学成回国为学校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等条件,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省教育厅及学校自行选派项目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 在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教学、科研、管理能力。

第八条 优先选派学校的学科(专业)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教学骨干和业务骨干。

第九条 外语水平应达到所申请项目出国留学外语条件及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

第十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不列入选派范围:

(一)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或省教育厅资助且留学资格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二)曾获得国家留学基金或省教育厅资助未经批准擅自放弃留学资格且时间在5年以内的人员。

(三)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或省教育厅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工作尚不满五年的人员。

(四)正在境外工作或学习的人员。

(五)本规定所列的项目不能同时申报。

第四章 选派程序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单位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需要,制定下一年度教师出国研修计划(根据本规定第二章的选派项目)。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前提下,有序安排教师申报出国研修项目。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将本单位下一年度出国研修申报计划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备案。

第十三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按照各项目的申报时间及要求,发布申报通知,各单位按出国研修申报计划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

第十四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汇总出国研修申报项目报学校审批

第十五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发布项目申报录取通知,对学校自行派出的教师进行网上公示,并协助办理出国手续。

第五章 资助及待遇

第十六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资助标准和资助办法按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国内办理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由教师个人提供签证材料目录及费用清单(同一项目只报销一次)办理报销。

第十七条 湖北省高校教师国际交流项目一次性拨付的资助经费,一般用于出国机票和在国内办理出国各项手续。在国外的资助参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最新奖学金标准,学校与教师个人按照7:3的比例承担各自部分。

第十八条 学校自行派出的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出国机票和在国内办理出国护照及签证的费用由学校承担。在国外的资助参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最新奖学金标准,学校与教师个人按照7:3的比例承担各自部分。

第十九条  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所涉项目教师凭湖北省外办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出国3个月及以上最高可借2.5万,6个月及以上最高可借4万,12个月最高可借8万, 教师回国后一个月内核销。

第二十条  项目教师国内语言培训费及培训机构提供的住宿费用,参照国内培训费用相关规定执行,从学校师资培训费用支出。

第二十一条 出国人员被录取后,其所在单位应合理安排其工作,保证按期派出。

第二十二条 教师出国期间,按学校绩效工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派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被录取人员需在访学资格有效期内出国,凡未按期派出者,其访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二十四条 出国研修教师在出国前必须与所在单位和人事处签订《出国研修内容与目标承诺书》,对在外研修期间的工作如:引进课程、科研项目、发表论文、建立交流关系、共同申报合作项目等方面明确具体的指标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出国研修教师在出国前必须与人事处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约定预期成果、考核方式、工资待遇以及服务期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六条 出国研修教师在出国前应向所在单位及人事处告知具体出国日期。所在单位领导应安排谈话,明确研修任务和出国注意事项,并到国际合作交流处接受出国特别提醒。

第二十七条 出国研修教师在国外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各方面利益,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科技秘密。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国家外事纪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者,按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国外研修期间教师一般不允许中途回国,若确有特殊原因必须中途回国,需提交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同意,并报人事处及国际合作交流处备案。回国期间国外生活补助停发,中途回国的往返国际旅费及手续费均自理,留学期限不予顺延。二级学院在教师出国期间按月如实考勤,并上报人事处。

第二十九条  出国研修教师回国后应提交外方导师或合作研究者签名的在外工作表现评价。

第三十条  学校对有出国研修经历的教师,在职称评定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七章 绩效评估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对出国研修教师的研修计划进行指导和审核。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对出国研修教师在国外的工作进行跟踪指导,并在教师回国后,组织绩效考核与评估,确保派出效益。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对出国研修教师在《出国研修内容与目标承诺书》中涉及的内容和目标进行绩效评估总结,并于教师回国后一个月内将加盖单位公章及单位负责人签字的绩效评估总结提交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交流处网上公示。

第三十四条 出国研修教师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出国研修人员回国材料验收单》(见附件),经相关部门签字盖章后,凭此单去财务处核发由学校承担的出国资助费用。

出国资助外币与人民币按教师出国当日汇率兑换。

第三十五条 出国研修教师应充分利用在外机会,建立海外学术联系,积极为学校和所在学科建立海外交流与合作平台,返校后应在学院及学校层面交流分享研修体会。

第三十六条 出国研修教师在获得资助期间完成的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获得经费资助来源。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教师出国研修管理规定》(汽院发〔2017〕16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件: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出国研修人员回国材料验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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