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质量,服务对象到本部门咨询办事或来电来访时,实行一次告知制。
第二条告知的原则:准确、全面、详细、客观。
第三条告知的内容:服务对象所要办理事项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工作流程、办结时限及所需的全部材料。
第四条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是否合规、齐全。
第五条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手续、材料齐全,符合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即办理。
第六条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应口头或书面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服务对象按照告知要求补充材料齐全后,经办人应及时予以办理。
第七条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不符合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无法办理的,经办人应告知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并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
第八条告知过程中,工作人员应使用文明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