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增强本部门全体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部门全体工作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时,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对服务对象咨询办事或来电来信来访,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
第三条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凡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马上办理。
第四条需由本部门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办结;需要协同其他部门办理或需多个部门会同办理的事项,每增加一个部门顺延3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不能立即办理的,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并告知何时办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在7个工作日内联系服务对象,说明延时原因和办理情况,告知办结时间;因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的,按一次告知制的规定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五条需要本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情况。
第六条需提交学校研究的事项,在学校批复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报经上一级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在收到上级批复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七条属于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本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说明情况,并及时组织论证,并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服务对象。
第八条需要学校审批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的初步意见;特殊事项或重大事项,以学校要求的时限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