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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本科学生对外交流及双学位培养管理办法
2018-03-03 10:20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参加对外交流及双学位培养项目的审核与管理,保证学生学习的连续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对外交流及双学位培养项目”是指由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与国(境)外学校共同签订协议进行联合培养或学分互认的人才培养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中“出国(境)留学学生”是指参加学校对外交流及双学位培养项目学习的我校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申请、审核及录取程序

第四条国际合作交流处及教务处依据我校与国(境)外学校的协议要求,按时公布对外交流及双学位培养项目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学生申请

符合对外交流及双学位培养项目要求的学生,按自愿申请择优录取的原则申请参加对外交流及双学位培养项目。学生须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本科生出国(境)学习申请表》,并将报名所需其它相关材料一并交给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

第六条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提交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学生将申请材料交教务处教务与学籍管理中心。

第七条教务处根据相关协议要求进行审查,并将推荐名单交国际合作交流处。

第八条学生在院系项目负责人和国际合作交流处的指导下按国(境)外学校的要求,拟定国(境)外修读计划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国际合作交流处将学生材料交国(境)外学校,由国(境)外学校确定出国(境)留学录取名单。

 

第三章 办理出国(境)留学程序

第十条学生按自愿原则与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签署《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责任承诺书》,并在国际合作交流处的指导下办理出国(境)留学签证手续。

第十一条取得出国(境)留学签证后,学生需于离校前到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和教务处教务与学籍管理中心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手续,到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并补齐在校学习所欠学费;如未办理,自学生未参与课程活动之日起两周后,学校将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所在学院为其指定在国(境)外学校学习期间的校内专业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时的专业指导工作。学生离校前需将校内专业指导教师姓名、所属专业、职称等相关信息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备案。

 

第四章 学籍与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出国(境)留学学生,在出国(境)手续办理完毕之前,必须随原班继续学习,相应管理按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出国(境)留学期间的要求

(一)学生在国(境)外学校学习期间,相应管理按国(境)外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生在国(境)外学校就读期间,必须每学期向原学院寄送成绩单,报告学习状况。

第十五条出国(境)留学期满后的要求

(一)学生学习期满应履行协议规定按时返校、办理复学手续,不得擅自延长或转往其它地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按时回国者,必须及时书面告知国际合作交流处在外滞留原因以及延期期限,并征得学院及教务处同意。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超过2周者,作退学处理。

(二)学生在返校后2周内,应向国际合作交流处和教务处提供一份《国(境)外学习报告》,回顾自己的国(境)外学习生活,描述所在学校的课程、教师、学生、管理、校园等,体裁和字数不限,但要有图片资料。

第十六条学分认定

学生按照国(境)外修读计划在国(境)外学校修读课程所获成绩及学分均需经我校认定后,才可转换为我校学分。

学分认定的申请及认定程序

1.学生在详细了解国(境)外学校相关专业教学计划的基础上,结合国内所学专业的培养计划,拟定国(境)外修读计划。国(境)外修读计划中,所修的学分(或学时)总量原则上应与国内应修的学分(或学时)总量相当,所修课程应与国内应修课程内容相近或相当。

2.学生将国(境)外修读计划交学院教学办公室。学生所在专业负责人和教学院长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3.学生的国(境)外修读计划一经批准,即成为其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指导性文件,无特殊原因,不予变更。确需变更的,学生本人应提前三个月跟校内专业指导教师沟通,提出变更申请,并经学生所在专业负责人及教学院长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并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备案。

4.学生返校办理复学手续后2周内,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向所在学院提交“学分认定申请”及国(境)外学校出具的成绩单原件及课程介绍(含课程名称、类别、学分、学时、主要内容等信息),学院按其国(境)外修读计划进行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5.“学分认定申请”获得批准后,教务处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将取得的国(境)外院校的学分与成绩转换为本校学分和成绩。

6.需要在国(境)外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在国(境)外学校教师的指导下,在国(境)外学校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学生需向我校提交其毕业设计(论文)原件、教师评语(有指导教师签名)等材料。经审查符合我校毕业设计(论文)要求者,学校认可其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及学分。

7.参加国内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需提前在毕业设计(论文)正式开始两个月前向其出国前所在学院提出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申请,学院为其安排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学生应与指导教师保持联系,按指导教师要求提交设计(论文)成果,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答辩或者与学院协商返校后再答辩。

8.学生在出国(境)前的考试不及格课程,可以在国(境)外学校选修相关课程,以充抵国内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所修课程由国(境)外学校提供课程及学分证明,学校承认其课程及学分。

第十七条出国(境)学习的学生如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改或放弃所选学校或专业,擅自转到其它学校或者转学其它专业者,所获学分我校不予认可。

 

第五章 双学位管理

第十八条参加双学位培养项目学生的毕业及学位要求

参加我校双学位培养项目的学生在完成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大学学历学位证书后,应及时回校进行成绩及学历学位认证。学生所获国(境)外大学的学历学位证书经认证合格后,可获得由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一)学生本人申请

国(境)外学习进入毕业设计环节后,学生必须向出国(境)前所在院系提出毕业申请,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二)国(境)外学习成绩及学历学位的认证要求

1.办理留学成绩及学历学位认证原则上需由学生本人亲自办理。

2.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委托他人办理,请写 “委托书”,委托书中请注明:本人某某某(委托人姓名),委托某某某(受委托人姓名)代为办理留学回校成绩及学历学位认证手续。落款处需委托人署签字、日期。此外,请附委托人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三)国(境)外学习成绩及学历学位的认证程序

1.学生携带国(境)外大学成绩单及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到国际合作交流处完成成绩及学历学位的认证工作。

2.学生携带国(境)外大学成绩单及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到出国(境)前所在学院报到并按照所在学院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3.完成以上程序并符合我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获得由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参加双学位培养项目但未能获国(境)外学位证书的学生,回国后应及时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进行学分认证,符合我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获得由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为维护校际交流协议的严肃性和延续性,学生进入国(境)外学校交换生申请程序后,原则上不可中途退出。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交流计划,提前或滞后回国。

第二十一条出国(境)留学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必须按国(境)外学校要求参加医疗保险、人身安全保险等。学生自办理休学手续起,到办理复学手续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自行负责。学生赴国(境)外学校途中及学习结束返回学校途中发生意外及突发事件,由学生及家长负责处理,学校可应学生要求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须严格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遇不可抗力导致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发生的意外及突发事件,按所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处理,我校可应学生要求与国(境)外学校就有关问题进行联络沟通或者协助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2014119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办公室                   2014年1月1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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